课程分享:财产保全侵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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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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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财产保全侵权分析“,由来自广东圳启律师事务所的高伟峰律师和马斯斯律师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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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伟峰律师是广东圳启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法学学士,从事律师行业十年,擅长领域为保险理赔、知识产权、投融资、债务重组、民商事诉讼,曾为多家国有企业、外资企业、集团公司、保险公司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同时兼顾民商事法律诉讼,独立或参与处理各类诉讼案件上千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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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斯斯律师 ,主要业务领域为商业合同、公司治理及风险内控,在公司法律事务、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对各类民商事纠纷处理亦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具备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与政府职能部门、新金融机构及企业保持着良好的业务关系,曾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对企业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有良好的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

李艳玲老师颁发聘书

 
 
 

 

本次课程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财产保全的概述、财产保全错误分析、财产保全错误案例分析以及涉外财产保全。

 

 

”两难“的制度

 

马律师提到,财产保全制度在实务中存在两难,即财产保全效益以及财产保全的危险性间的平衡。所有权人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是财产所有权的重要内容,受法律保护,但在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对被保全人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保全人依法享有的财产处分权利必然会受到损害。

在现实中,对实体权利义务的终局确认滞后于财产保全。法院对于保全是否缺乏依据,是否错误,甚至是否虚假、恶意的认定,只有等被保全人提供了相反的证据并需要时间进行审查和质证后才能确认。
对于"难以执行""损害""情况紧急"认定标准难以统一。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复杂多样,在立法上没有办法概括清楚,对申请人来说,其关于“难以执行”“其他损害”以及“情况紧急”的举证责任需要到什么程度,很难确定。此外申请人也会存在举证的全面、充分是否对己有利等胜诉技巧等方面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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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财产保全侵权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公报案例中,明确了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各级法院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思路,逐渐形成当前司法实践中以过错责任为基础的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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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保全错误的五大情形包括前诉撤诉、前诉被驳回起诉、前诉被驳回诉讼请求、超额保全、保全财产非前诉保全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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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错误的五大情形包括前诉撤诉、前诉被驳回起诉、前诉被驳回诉讼请求、超额保全、保全财产非前诉保全人所有。

 
 

高律师借其亲手经办的两个案子:深圳市富诚达科技有限公司与亚洲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张杰与刘细伟、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为同学们展开具体论述保全的必要性与具体措施。前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超额保全,后案的争议焦点则是保全错误。

内地与香港协助域外财产保全制度对比
 
 

 

 

法律依据:

内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香港:《高等法院条条例》(High Court Ordinance)第21M条香港《仲裁条例》(Arbitration Ordinance)第45条

 

 

 

 

 

本次课程圆满结束

2023年4月9日

 

2023年6月19日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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